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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来源:湖北成人高考网 整编:湖北自考网 时间:2021-08-11 浏览:2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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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弘扬学校规范管理、严格要求的优良校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和网络教育的各类学生。
华中科技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和指定的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应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部门或所在学习中心、教学站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凭学生证到指定的地点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及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办公室或学习中心、教学站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
第六条已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档案、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总表、操行评定、奖励及处分材料等。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培养计划设置的各门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学生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
第八条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指培养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选修课是指培养计划以外由学校开设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选修。选修课包括专业深入研究和扩大知识面的课程。
第九条网络教育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按照教学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视频课程、网络课程和面授课程等。其中视频课程采用远程实时教学方式进行教学,网络课程采用远程非实时教学方式进行教学。
第十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课堂教学、实验和上机一般以每16学时为1个学分;集中性实践环节(含课程设计、大型实验、各类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及论文等)以1周为1学分。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作为学籍异动、奖惩、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
第十二条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提问(网络教育学生平台答疑)、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算出。课程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方式。对于大型作业(设计)、生产(专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操作考试和答辩评定成绩。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在考核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应根据各课程(环节)的性质确定,平时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比例不得超过30%。
第十三条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如下: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
第十四条在课程考核前,应对学生的作业、实验、到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1.某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某门课程的作业缺交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缺做实验超过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五条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或教学站点。由辅导员或教学站点负责向学生公布成绩。网络教育学生可在网上查询成绩。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给教师本人所在院(系)办公室或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以便保存备查,试卷保存期一学年。学生如对评分有疑异,应及时向学生所在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批准后,组织复查,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十六条毕业设计(论文)根据其质量、答辩情况评定成绩。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生效。
第十七条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五章免修、选修、重修、再修
第十八条免修
1.学生入学前,在国家教育部所属的各类高等学校或国家自学考试已修过本校同类专业、同层次、相同教学内容的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可申请免修。
2.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须向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部门提交课程免修申请、成绩单,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予补办。
3.免修课程不得超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四分之一。
第十九条选修
1.全日制学生在保证学好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基础上,学有余力,可按规定选修学校开出的公共选修课程。
2.选修课考核成绩合格者,记入本人成绩档案。考核成绩不及格,成绩不记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重修
对于考核不及格和因故未取得成绩的课程必须重修。其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重修课程,由本人申请,教务部统一安排,学生所在院(系)或学习中心、教学站具体执行。
2.重修方式,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相同课程听课,但其课程学分不得少于原计划学分;也可经重修课任课教师同意后以自学方式进行。
3.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随听课班级同时进行,未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同意,有关院(系)不得单独组织考试。
4.重修课程考试按主管部门安排的班级期末考试同堂同卷进行。如果重修课程考试与主修课程考试的时间发生冲突,或因病不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学生,须事先书面说明原因,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参加下一次重修。
5.凡体育课考试不及格而需重修的学生,若因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医院证明,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
第二十一条再修
1.学生通过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或已经及格的课程希望提高考试成绩,可申请再修。再修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2.凡办理再修手续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再修课程的考试,无故不参加者,均按自动放弃考试。
3.体育课及实践性环节已及格的课程不得申请再修。
4.课程再修方式与重修相同。
第二十二条重修、再修课程考试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第六章学习纪律
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与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内容,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尊敬老师,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第二十五条学生考试时应携带学生证和考试卡,否则不得参加考试。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以旷考论处,考试后补办的手续无效,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旷考者只能申请再修才能取得有关课程的成绩。
第二十六条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考试舞弊。凡考试作弊者,课程成绩栏记“作弊”字样,并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且只能申请再修才能取得有关课程的成绩。
第二十七条全日制学生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经审批同意后才生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处。
第二十八条学生请事假、病假按《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学生请假的审批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应按时销假。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如确有某种特殊原因要求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方可转专业学习。转专业仅限于在同科类、同层次一年级中进行。
第三十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有关实践环节的教学内容。转入前所修课程的成绩及格,且与转入专业计划中相同或高于同类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有效。否则其课程成绩无效,必须按转入专业计划要求重新学习。其他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作选修课记入本人学习成绩档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确因某种特殊原因要求转学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省内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务部签署意见,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
2.成人教育学生跨省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转入学校同意后,分别由转出和转入学校报各自所属的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
3.获批准转学的学生,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各项转学手续;学校将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及录取名单复印件移交转入学校。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入我校学习:
1.其他院校的学生其入学考试成绩未达到我校录取分数线的学生;
2.其他院校退学的学生;
3.在原校受过行政处分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学生在办理转学、转专业的手续过程中,必须遵守学校各项有关规定,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离校休学:
1.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
2.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并获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凡休学一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参加考试后,其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退学门数时,不得办理休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予以退学。
第三十六条全日制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学期中间不得复学,也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停学并保留学籍一学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全日制学生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交验县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和原休学证明,并经本校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主管部门申请复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或同一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交费。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表现进行审核。如发现其在休学和停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该生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否则,取消该生学籍。
第四十条对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九章学籍异动
第四十一条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或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未修满规定的学分等改变学生的学籍状况的变动称“学籍异动”。学籍异动按学年进行。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年级学生在当学年获得的学分数、二年级及以上各年级学生所获得的每学年累计学分数低于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数1/3;
2.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规定学制两年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5.因病应休学经动员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9.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60学时及以上者,予以勒令退学;
10.考试舞弊,开除学籍者;
11.因严重违纪违法开除学籍者。
第四十三条学生退学处理须经所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者,回原单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所学已及格课程的情况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学生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并在20天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退学不退费。
5.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四十五条退学试读
1.因学习成绩原因达到退学规定而要求继续学习的全日制学生,可申请退学试读一次,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和保证,经辅导员或班主任及院(系)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退学试读手续。
2.凡退学试读学生从接到退学试读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须向学校财务部门一次性交齐退学试读学费,否则视为放弃,予以退学。
3.退学试读学生在此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达到第二次退学条件时按退学处理。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具有本校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通过各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考核合格;且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准予毕业。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尚有课程(或实践环节)不及格或缺修,且未达到退学规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其不及格或缺修课程(或实践环节)可在一年内,申请返校参加课程的再修考试,如全部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如仍有不及格课程,保留原结业处理不变。
第四十八条学生修业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一年以上而中途退学者(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休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1/3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和已取得的学科成绩证明。肄业证书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四十九条结业生回校再修或补做,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
第五十条全日制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十一章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凡符合《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符合本办法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成人学士学位: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所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
4.各专业规定的三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
5.湖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或在本校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英语专业各类本科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湖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除英语之外其他语种的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
6.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考核合格;
7.学习期间未受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学校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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