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7)
合同的保全(第73—75条)
1.代位制度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怠于”有特殊含义:唯有以诉的仲裁的方式追讨债权,才是“非怠于”;否则,均为“怠于”。
(1)代位权的实现条件:
①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合法存在;
②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③甲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④甲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⑤甲的怠于行使已经危及到乙的债权实现。
(2)代位之诉: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原来的债务人成为第三人;
②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
③如果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④如果原告胜诉,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⑤原告胜诉后,未参加诉讼的原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偿还债务,原告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按比例清偿;
⑥原告因代位之诉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可优先受偿。
⑦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提起代位之诉,这时,债务人也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不能合并处理,应告知债务人另行起诉。
2.撤销制度
(1)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的区别:代位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以消极方式逃避债务,而撤销的诉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以积极行为逃避债务。
(2)引起撤销之诉的情形有三种:
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③债务人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
(3)撤销之诉的效力:使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4)撤销之诉的程序问题: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原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为第三人;
②管辖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债务人所在地;
③如果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④期间: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为1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5年。
一、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债权人就不再是当事人,而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协议无须债务人同意,但是,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3.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
“对债务人不生效”,是指债务人同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必须接受。
“对债务人生效”,是指债务人只能对新债权人履行。如果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履行,引起的效力有:
①原债权债务仍然存在;
②原债权人可以拒绝受理;
③如果原债权人受领,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产生不当得利关系。
4.债权转让的无因性:
例:甲将10吨货物让给乙,而乙将100吨货物赠与丙,后丙杀害了乙的儿子,乙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乙行使撤销权后,乙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就不存在,这时,乙不能主张甲将货物交付于丙的行为无效。
债权转让的无因性,即:只要转让成立,事后发生的原因行为无效,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5.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权利(第82、83条)
债务人有两个权利:
①抵销权援用;
②抗辩权援用。
二、债务转让
例1:乙已将货款交付于甲。甲于交货之前与丁签订协议,约定:甲向乙交付10吨一级茶叶的义务由丁承担。这就是债务转让,丁成为新债务人,而甲退出新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务必经过债权人乙同意,否则无效;一旦经债权人同意,一切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例2:甲欠乙10吨茶叶,甲将部分债务转让给丁,这时,甲并未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仍是债务人,丁也成为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无需经过债权人乙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