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考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附则
湖北自考网2016-01-23 13:32:46
湖北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