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考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登记管理
湖北自考网2016-01-23 13:31:50
湖北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当次专业登记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不在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当年度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目录内的专业一般不予登记,确需增补目录以外的专业,须提交相关论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每年的专业登记和新生注册规模及分布、市场需求、助学规范管理需要动态调整社会助学专业目录。
第二十三条 相关学校、助学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专业登记,或存在弄虚作假、随意申报等问题的,省教育考试院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