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考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登记程序
湖北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公布专业目录: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在全国考委备案的本省开考专业清单,结合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布当年度的社会助学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
网络申报: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根据专业开设情况、办学条件、办学特色以及登记专业的助学机构等,从当年度的社会助学专业目录中选择适合开考、符合专业登记条件的专业,通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
第十七条
书面材料确认: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将书面申报材料提交省教育考试院进行确认。材料包括:
(一)申办报告。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提交以学校名义正式行文的社会助学专业申办报告。
(二)附件材料
1.全日制助学:学校主管领导签名、学校盖章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附件1);《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专业申报表》(附件2)或《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专业申报表(学习服务中心)》(附件3);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资质文件(复印件);《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安排表》(附件4)。
2.非全日制助学:学校主管领导签名、学校盖章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专业申报表》(附件5)或《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专业申报表(学习服务中心)》(附件6);《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举办情况一览表》(附件7);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资质文件(复印件);《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安排表》。
第十八条 专业登记确认: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学校规范办学情况、师资力量、历年注册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专业登记的确认。
第十九条 公布专业登记结果:省教育考试院公布当次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结果及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