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考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时间、原则、类型和范围
湖北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
时间、原则、类型和范围
第七条 专业登记工作实行年度登记制,每年3月份之前登记上半年社会助学专业,9月份之前登记下半年社会助学专业。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社会助学专业目录,开展社会助学专业的申报。申报结束后,结合当次注册工作的开展,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当次各主考学校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结果及有关信息。
第八条 专业登记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社会助学形式分为全日制助学和非全日制助学。学历层次分为专科、专升本、本科。
(一)全日制助学类型:全日制专科、全日制专升本、全日制本科(专本连读)。
(二)非全日制助学类型:非全日制专科、非全日制专升本、非全日制本科(第二学历学位)。
助学形式、学历层次、助学类型据我省自学考试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十条 主考学校须结合不同助学形式、助学类型的专业登记对象、生源对象和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层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层次开展专业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学习服务中心开展全日制助学专业登记须报经相关主考学校同意。学习服务中心非全日制助学仅限面向社会开考专业。
第十二条 全日制助学专业登记对象:经全国考委或省考委批准的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不含部属高校、军事院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的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已在省教育厅通过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审核备案且审核通过的助学形式含全日制助学。
全日制助学专业生源对象:具有脱产学习条件,能按要求参加全日制学习,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社会公民;参加全日制专升本学习的,还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非全日制助学专业登记对象:经全国考委或省考委批准的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不含军事院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的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已在省教育厅通过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审核备案且审核通过的助学形式含非全日制助学。
非全日制助学专业助学机构:已在省教育厅通过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审核备案,且审核通过的助学形式含非全日制助学的普通中职中专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非全日制助学专业的生源对象:专科生源对象为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社会公民;专升本、本科(第二学历学位)生源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社会公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的在读生。
第十四条 主考学校登记的社会助学专业层次必须符合本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层次。登记的社会助学专业和专业层次应是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已经开设了相同或相近专业,专升本、本科层次还必须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